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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 走进群众心里(十一)
生活中自家“熊孩子”砸坏别人东西,我们应当怎么处理呢?
张某7岁的儿子小明非常淘气,经常攀摘树木花草,用石子砸别人家的窗户。一天,小明在路边玩耍时,遇见一辆装满镜子的三轮车路过,邻居王某见状说:“有本事你把车上的镜子砸碎,给你买冰激凌。”小明听完当即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600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张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随后张某得知小明的行为乃王某唆使,便要求王某赔偿。王某认为系张某自家小孩调皮惹的祸应由张某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那么问题来了,小明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来赔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小明今年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作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对小明的行为负责,应对小明平时砸坏的东西进行赔偿。
那本案中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呢?
镜子的损失应由王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明砸镜子的行为系王某教唆,故王某系侵权人,此时小明充当了王某侵权的工具,损失应由王某承担。
来源:霸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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