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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微信、钉钉已经成为当代劳动者的必备工具。即使身在家中,灵魂也被老板远程“操控”,消息提示铃声响个不停。信息时代下,劳动者参与工作展现出了新的特点。那么下班后,劳动者在家通过微信或者其他方式处理工作事宜,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劳动者居家处理工作事宜期间突发疾病能否得到保护?现结合一例经典案例进行说明。
基本案情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的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石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据此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前提。在法律实务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局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指定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时间,有关部门和法院会结合劳动者工作性质、用人单位制度等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进行延伸。
结合到本案中,石某因其工作需要,经常下班后在家中处理工作事宜,家被认定为“工作场所”,在家处理工作事务期间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因此,尽管石某突发疾病时间与微信最后的工作沟通记录存在时间差,但法院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考量,作出了倾向性的事实认定。石某的工亡得到认定,其家人同样得到了些许宽慰。
律师提醒
现实当中,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伤认定无争议的外,其他案件由于案情不同,工伤认定往往较为复杂性,人社局和法院针对类似情形都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劳动者及其家属应当坚定维权的决心!同时,在事故或疾病突发后,劳动者及其家属应当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并在律师指导下有针对性地保存和收集相关证据,避免证据遗失或被有心人破坏,以尽早提出工伤认定,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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