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儒家和法家管理模式的对峙与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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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治国思想相继诞生于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尽管都以追求结束纷乱,实现统一安定为己任,但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分歧。儒家以为人性本善,法家以为人性好利;儒家主张法先王,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法家主张不法古不修今;“儒家主张实行分封制,法家主张实行郡县制;儒家崇尚礼仪教化,法家推崇行政赏罚;儒家主要讲仁、义、礼、智、忠、孝、信、爱,法家主要讲法、术、势、刑、罚、赏、耕、战。”

儒法政治理念在管理上的冲突

儒家经典自古就有对人性的论述,从孔子的“性相近,习相远”到孟子的“性善论”,认为人的根本属性是道德性,是“善”,对人性的认识发展到荀子的时代,突然峰回路转变成了“性恶论”,在儒家的理念里,都是需要道德教化来解决问题,性善,通过道德学习和修养,来保持这种“善”性恶,要通过学习和道德引导,来克服这种“恶”。儒家的人性观点和西方近代政府管理理论中“社会人”的假设不谋而合。

唐朝儒家和法家管理模式的对峙与交锋

而在法家的管理理念中,对人的定义是本无善恶之分,法家认为“好利恶”“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法家认为人是好利的,这一观点也正契合了西方近代政府管理理论中的“经济人”假设,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如何解决趋利避害的天性带来的盲目,法家认为,只有通过惩罚才能使人们去除所谓“恶”的成分,来达到政府的行政管理目标,行政以重典。

儒家对制度改革的观点是相对保守的,在“宗法礼治”的基础上,政府的管理模式只需要模仿学习前朝的政治模型即可,针对目前的新状况也只可稍加调整,保持模仿前朝制度,对于稳定现今局势具有一定意义,但是情况不断变化,应用前朝制度,或者稍加改动和调整的制度,对于当下面临的矛盾只能稍加缓解,并不能解决问题,也不可能有较大程度的创新和发展。

法家对待制度创新是积极的,“不法古,不循今”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敢于打破原有的制度和形势,敢于面对当下的新问题和新矛盾,较大程度的反驳了一切遵从祖制的保守思想和做法。不法古,就是不拘泥于古法,不循今,就是不用限制在现有的制度,对于原来的制度无需太多的忌惮和畏首畏尾,对于现在的制度也要敢于打破和创新,其实这其中暗含了制度上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发展中变化,变化中发展的精神思想,对制度创新是一种积极的价值主张。

儒家在政府管理上的一贯主张是“仁政”、“德政”,要求无论是君主还是官员均要以德治国,这种施行仁德的手段是教化,导人向善的政治主张,这在很大程度的减缓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儒家主张通过道德教化使民众服从于国家和政府,起到稳定的作用。同时国家和政府通过教化民众来保持长治久安,以期太平盛世。修生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教化,忠君报国的政治要求,言传身教并树立推崇道德模范精神领袖,加之层层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这都可以保证国家和政府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的稳定。

唐朝儒家和法家管理模式的对峙与交锋

法家的政府管理方式截然不同,法家的政府管理手段是“法治”,同时佐伴了“势治”与“术治”,法家在政府管理中首要做的是制定法律,通过法律把治恶惩奸上升到制度范畴,再通过皇权推行和实现。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法家政府管理者要取得强大的皇权支持,也就是取得“权势”,取得权势的过程中就是用到法家的“术”,权术或谋术,因此,法家的“术”是为了取得“势”,取得“势”就是为了推行“法”,当然法家“以法治国”并没有达到现代法治的高度,古代法治初步包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萌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的确难能可贵。

儒家政府管理思想中是以教化和道德感召为主导的管理方式,重视道德修养,树立道德典型和精神领袖的要求不仅仅是行之于民,而且包括了君主和官员。官员和君主是执行的主体,但也是执行这种管理模式的要求,从自身做起,君主是天下最大的道德教主,各地地方官员是区域性的道德楷模,全天下都要纳入到“礼治德治”的政府管理格局中,因而政府管理范围最大。

法家是“以法治国”,在推行“法治”,既有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样公平正义性的思想雏形,也包含了一些人跳出“法治”格局,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事实问题。首先君主是不在“法治”范畴内的,是凌驾在法律之上的主宰者,只是通过“法”统治天下;其次,一些权贵很少受到法律的约束,他们相当于拥有法律特赦权;最后,具体到各个地方政府中,也是如此,执法对象是不包括自己的。总的来说,法家的政府管理范围中有一小部分人游离法治之外。

儒家政府管理理念是“德礼治国”,管理方式是道德教化,树立道德典范和精神领袖,因此在人才选拔上自然也是这样的思想。首先注重的是一个人的品行和道德,在儒家政府人才选拔中,一个人拥有良好的道德和品行,就是拥有很大的政治资源(德行良好与否是按照儒家的标准来衡量的);其次要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文学功底,因而儒家政府管理模式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科举选拔的方式来任命选用官员;在儒家政府管理者当政的时候,一个忠君爱国,具有较好德行名声的人,同时通过科举展示了自己深厚的文学功底,有很大的几率提拔到政府中出任高官。

唐朝儒家和法家管理模式的对峙与交锋

法家政府管理理念是“以法治国”,管理方式是“法、术、势”相结合的手段,同时对现有制度敢于挑战和革新,因此在选拔人才出任官员的时候往往更注重“实用性”“技术性”,对于一个拥有过人之处的“技术性”人才,不用计较出身、品行和文学功底,因为法家政府管理者需要的是推行“法”执行“法”的人,只要是拥有一定的技术和专长就可以破格使用,不拘泥于科举取士的那一套文学取士制度,选拔的多是一些“技术官僚型”的官吏。

张九龄、李林甫两种政府管理模式的直面冲突

盆池鱼是一个很小的事情,却非常能够说明作为儒法两家政府管理模式代表的张九龄、李林甫的管理定位。张九龄是一个儒家书生,深具儒家思想的忠君爱国、尚直敢谏的思想,因此他不管当权者高兴与否,只要是做得欠妥,就要教训几句,而且自认为如此是有担当有抱负的;同样面对皇帝这句“槛前盆池所养鱼数头,鲜活可爱”,深具法家思想的李林甫感觉到这是一个机会,可以趁机取悦皇帝,深谙为官之道的李林甫发出了“赖陛下恩波所养”的感叹。两句话体现了张九龄、李林甫的不同政治目标与道路。

张九龄在此的言语援引了传统儒家宗法制度的要求,太子关乎国体,不可轻言废立,而且引述“晋献公信麵姬废太子而三世大乱”、“汉武帝信江充废太子而京城流血”等的例子来警示皇帝不可废太子,甚至发出“陛下必欲为此,臣不敢奉诏”的抗旨言语,这既是儒家宗法制度的影响,也是儒家尚直敢谏的表现;对比李林甫,他只说了一句话“此主上家事,何必问外人”,而且是私下和宦官们说的。这一句话就证明了李林甫运用法家“势”“术”之娴熟,他明白这事没有成文法律规定,只是一个宗法传统,在皇权社会,就是成文法律对皇帝本人都不构成太大的约束,更何况一个虚无的祖训。

这两次事件,可以清晰地表明了张九龄和李林甫的不同政治立场,张九龄鄙弃李林甫的媚上讨好,官僚作风;李林甫也在揶揄张九龄的不识大体,书生意气。

唐朝儒家和法家管理模式的对峙与交锋

开元二十三年,张瑝、张诱两兄弟杀死了当年奏告其父张审素谋反导致其父被处死的官员杨万顷,当时的社会舆论是“议者多言二子父死非罪,稚年孝烈,能复父仇,宜加矜宥”,社会舆论认为者两个孩子年纪尚轻,且是为父报仇,于情于理值得同情和原谅。当时宰相“中书令张九龄又欲活之”。

而另外一名宰相“李林甫固言:国法不可纵报仇。”案件争论不下最后争到了皇帝那里,由皇帝作出了裁决,“(皇帝)谓九龄曰:孝子之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之,此涂不可启也。乃下敕曰:国家设法,期于止杀。各伸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人?展转相仇,何有限极!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杀。”。被天下人所同情,甚至首席宰相张九龄也怜悯的张氏兄弟,就这样被依法处死。

张氏兄弟案件的争议是张九龄和李林甫在司法制度上的直接交锋而且是非常激烈的交锋。在儒家政府管理模式的张九龄看来,张氏兄弟的行为于情于理可以理解,符合儒家的“忠孝道义”教育,而且张氏兄弟年轻尚轻,应该对他们网开一面,从轻发落,同时还可以通过这一案件昭告天下,政府是以德治国,忠孝为先,以此来教化民众,提倡维持儒家忠孝礼义的风尚,这种处理方式中处处透出了“法理不外乎人情”的儒家治国情节。

李林甫是一个法家政府管理模式的推行人,他需要的是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性,法律制度的非人格化是法家的追求。因此他认为如果宽恕了张氏兄弟的杀人行为,就是破坏了国法,会导致法律失去其原本的正义性和权威性,而且可能会客观上纵容这一类型的犯罪。惩处张氏兄弟的杀人行为可以昭示天下,大唐王朝以法治国,令行禁止,一切犯罪都需要按照指定的标准和法度来衡量,无论人情礼义如何值得同情和怜悯都不能规避法律的惩处。

唐朝儒家和法家管理模式的对峙与交锋

开元二十四年牛仙客入相一事引发了张九龄和李林甫的又一次大冲突,看似是普通用人上的矛盾,实则是两种政府管理模式中用人取才,官员选拔标准上的冲突。

“朔方节度使牛仙客,前在河西,能节用度,勤职业,仓库充实,器械精利;上闻而嘉之,欲加尚书”。然而牛仙客出身胥吏,既非科举出身,也非文学之士,因此儒家政府管理者张九龄认为“臣荒陳孤生,陛下过听,以文学用臣。仙客擢胥史,目不知书。韩信,淮阴一壮夫,羞绛、灌等列。陛下必用仙客,臣实耻之”,在他看来牛仙客出身不正,无法担当大任。因为儒家政治思想中向来看重文学取才、科举任人的传统理念,认为只有学识渊博,文学造诣较深的人才能主政大政,因此张九龄几次想要引进士出身的严挺之出任宰相(后被李林甫所阻碍未果),而现在出现一个非科举出生的胥吏牛仙客入朝为相,是他所不能接受的事情,因此坚持不同意皇帝提拔牛仙客,甚至逼得皇帝变脸说出:“事皆由卿邪?”

而在法家任人选才来看,牛仙客“能节用度,勤职业,仓库充实,器械精利”,证明牛仙客有吏治之才,而一个有吏治之才的人符合法家的“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的用人要求,而且此时朝廷内缺少推行法治的主政者,李林甫需要一个善于行政,实践经验丰富的官僚来辅佐自己推行以法治国、以吏治国的政府管理模式,因此李林甫说“仙客,宰相材也,乃不堪尚书邪?九龄文吏,拘古义,失大体”。在张九龄一再地坚持反对重用牛仙客的时候,李林甫有言于皇帝“苟有才识,何必辞学!天子用人,有何不可!’,最后皇帝坚持最初的想法,提拔牛仙客并且重用使之为相。

安禄山,最初是唐朝北方的一个军事首领,屡次建有功勋,后来扶摇直上做到了节度使的位置,对震慑北方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动乱的局面,保护大唐王朝的安定繁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而且运用手段讨得杨贵妃与唐玄宗的欢心,备受唐玄宗的恩宠。安禄山在北方的势力不断扩大,其军事实力也不容小觑。对待这样一个朝廷军吏,张九龄和李林甫又是怎样的态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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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安禄山在一次军事行动中战败,被押送长安,等待皇帝的惩处。唐玄宗认为安禄山在边疆屡立功勋,偶尔失败一次也是难免,想要给他一次机会,而张九龄却说“禄山狼子野心,面有逆相,臣请因罪戮之,冀绝后患。”

惩处战败军官合情合理,但是因为“面有逆相”而斩杀的依据不知从何而来(虽然后期安禄山的确谋反,但是这一段话极可能是后人编写史书的时候为了褒扬张九龄编纂而成),后来在皇帝的坚持下饶恕了安禄山。张九龄这种对难以约束或者感觉会有威胁的人直接斩杀的态度,一是带有了很强烈书生气的处理方式;二是带有很浓厚的儒家管理人的方式,“王道”不行便行“霸道”。

基于安禄山备受恩宠、军事实力大增的情况下,他对待宰相的态度慢慢变得越来越不恭敬,甚至想要取而代之,但是面对李林甫这样一位善于吏治,精于政治的宰相,安禄山明显不是对手。对待安禄山这样的人,李林甫明白,一味地打击不可取.

但是一味的忍让也会招致不测,只有对他恩威并用,才能达到效果,这样做一是因为安禄山己经做大,动摇他会带来社会的动荡;二是因为安禄山在边疆的军事势力虽然威胁了中央集权,但是对镇压外邦少数民族侵扰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三是因为安禄山野心极大,要驾驭这样的人既不能正面冲突对峙,也不能讨好忍让,最好是通过侧面手段警示他,因此安禄山对李林甫的态度从“颇倨”到“容貌益恭”,再到“于公卿皆慢侮之,独惮林甫”乃至“每见,虽盛冬,常汗沾衣”。

唐朝儒家和法家管理模式的对峙与交锋

结语

一直到李林甫病逝之前,安禄山的谋反之心都未有张扬和实施。由此可见李林甫驾驭人的能力之厉害。李林甫深知,对待民众,首推“法治”,民众只要按照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做事即可;对待官吏,在“法治”的基础上要有“术治”,只要有真才实干就可以使用,但是使用的时候要用“术治”来驾驭这些人才;对待最高权力者,要借“势”,甚至不惜讨好迎合,因为在皇权社会,只有通过这样才能推行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政府管理模式。在这一点上,书生意气的张九龄难以望其项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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