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遭恶意囤积者申请,针对性答辩助力文字商标无效宣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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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似度很高,看如何打赢这场无效宣告自卫反击战!

案件回顾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33510307号“君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对比图

商标遭恶意囤积者申请,针对性答辩助力文字商标无效宣告胜诉!

事实与理由

一、“君泰 ”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标识,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从商标在安全帽、警示牌上的使用,到宣传手册、店招、公司各项设施等品牌形象展示每个过程都是精心策划,围绕打造品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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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了多份报告等资料,根据各项报告可以看出,申请人意图将公司的业务辐射面扩大,辐射范围:广州周边、粤北地区、湘南地区。因此,“君泰”品牌在当地及全国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部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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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首先,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进行对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均是由“君泰”二字组成,文字组成相同、商标呼叫相同、含义亦相同,已经构成了相同商标。其次,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2进行对比:引证商标2是由“君泰-生物”构成,其中“生物”为申请人主营产品名称,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显然争议商标“君泰”与引证商标2的显著识别主体“君泰”完全相同。

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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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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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别,引证商标1-2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别。它们互相匹配、一一对应,共同存在于同样的空间、时间,由同样的主体提供或者操作,在市场上共存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完全构成类似商品。

三、申请人企业实力雄厚,“君泰 ”为申请人长期以来使用的企业字号,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而争议商标与之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有24件,且被申请人大部分均注册在第31类,而且很明显,各商标没有重点,同时大多商标与其他知名的动物饲料品牌等完全相同。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手段”的恶意注册,以及故意囤积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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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知,被申请人大部分均注册在第31类,而且很明显90%全是抄袭他人品牌,各商标没有重点,因此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由于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君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启示

“君泰”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通过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是一名恶意囤积者,其申请的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模一样,可以判定为恶意抄袭模仿。而面对此类情形,应及时提出无效宣告,维护自身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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