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非法狩猎,相信在很多人的印象中,猎杀、买卖穿山甲、东北虎等珍稀野生动物,可是要坐牢的,逮几只鸟能犯多大事?这么想可就错了,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看起来毫不起眼的麻雀。
近日,涞水县检察院对勾某某非法狩猎麻雀一案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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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据悉,2019年至2021年,勾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情况下,在涞水县禁猎期及禁猎区域内架设粘网,猎捕野生动物214只,其中活体鸟11只,死鸟203只。经山西正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送检涉案的214只野生动物分别为2只黑头蜡嘴雀、2只沼泽山雀、6只珠颈斑鸠、197只麻雀、4只黄雀、3只普通朱雀,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保护名录中的物种,涉案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64200元。
该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勾某某对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涞水县人民法院判处勾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判处其交付野生动物涉案价值赔偿款64200元,并在市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麻雀,俗称“家巧儿”,它们的大小、体色甚相近,喜群居,生命力极强,尤其在我们北方最为常见。其命运可谓多舛,先是划为“四害”,后来得以“平反”。2000年8月《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将麻雀确定为“三有动物”,从那时起,猎捕、买卖、食用麻雀都属违法行为。
麻雀虽小,却是生态资源的组成部分,起诉本案不仅是要让生态破坏者对破坏生态环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对潜在的、特别是涞水县有类似行为的生态破坏者予以警示,同时,例如青蛙、蟾蜍、野兔、野鸡等大家常见的动物也属于“三有动物”,不得随意猎捕。切莫为获取个人私利或一时兴起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要爱护、珍惜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不要贪图一时之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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