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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永康,一男子张先生承包了超市的猪肉档生意,可是令张先生不得其解的是最近每天总是少一两百元,最近一个月损失将近1万元。后来通过调查,发现了问题,并报了警,警方随后将对方抓捕归案。
事情是这样的,原来是有一名老顾客经常来张先生这里买排骨。这名男顾客每次都会买两片排骨,一份大的,一份小的,在称好重量后,男顾客便到前台结账。张先生观察到这名男顾客行为异常。
随后,张先生来到前台询问收银员,刚才这名男顾客结账的金额。张先生才得知收银员只收取了小份的钱。随后,张先生便报了警。警方接着就介入调查,并将嫌疑人吴某抓获归案。
吴某称,自己今年25岁,曾经在超市工作过,熟悉超市的流程,当时看到这家超市有漏洞后,所以想到以购买两份排骨后,后将两份混在一起去结账的想法,以此牟利。
吴某还称,刚开始自己还是有点害怕,三五天作案一次,后来发现超市没有察觉。于是就隔一天作案一起。自己的母亲也是做猪肉生意的,自己拿到猪肉后,便拿过去给母亲卖掉了。
警方称,目前吴某共计作案44起,涉及金额7000余元,吴某涉嫌诈骗罪,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吴某的行为为什么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入户窃取、携带凶器窃取、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个罪名的共同点在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地。关键区分点就在于,受害人是主动交付了财物还是嫌疑人秘密窃取了财物。
本案中,吴某从张先生处取得的两份猪肉,是张先生主动给吴某的,而不是吴某秘密窃取的,因此其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本案中,吴某涉及的金额在7000多元,已经达到了刑法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了,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如果吴某是从冰箱里直接拿出来排骨,然后偷换标签,那么吴某的行为则属于盗窃行为了。
其次,本案中吴某的母亲,如果对其儿子的行为是知情的,那么其母亲的行为则构成销赃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吴某和他母亲一起事先预谋实施的,则两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最后,顾客从吴某母亲猪肉摊买猪肉,是什么行为,是否有责任呢?
实际上,顾客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毕竟客户是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也就是说张先生是不能要求这些顾客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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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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