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郭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郭某某由郭某自行抚养,王某无需负担抚养费。郭某经常出差,孩子平常主要由奶奶负责照顾。2016 年,孩子的奶奶不幸去世,郭某与王某协商,希望能与王某轮流抚养孩子。王某认为郭某对孩子照顾不周,轮流抚养的方案不切实际。双方协商不成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郭某某的抚养权由自己行使。
法院审理过程中,郭某表示目前自己确实没有能力独自抚养女儿郭某某,但提出自双方离婚后至今,几年来女儿一直由自己抚养,王某并没有负担过抚养费,如抚养权变更给王某,则也应由王某自行抚养,自己不承担抚养费。法院认为,因郭某目前不适宜自行抚养孩子郭某某,故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应予准许。对于抚养费问题,法院综合考虑郭某某目前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郭某的收入情况酌定。最终法院判决:孩子郭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便是由王某抚养,郭某自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郭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律师观点
离婚时,一旦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作出了约定,或者法院作出了相应判决,双方均应当遵照执行。但如果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中所规定的情形,则子女的抚养关系可以依法变更。具体有以下两种变更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离婚后,只要父母双方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二是依法变更。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总之,法院在确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时,仍然是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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