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在单位工作了5年,这两年效益不好,已经拖欠了10个月的工资,可现在还没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单位就偷偷注销了,这怎么办?
老李申请了司法援助,在律师的建议下把公司股东刘老板告了,要求刘老板承担清偿责任。最后,老李胜诉,法院判决要求刘老板承担老李的工资。
先说重点: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就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当债权人发现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即注销公司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按照《公司法》第18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规定,公司股东,应承担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的义务。《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规定还明确指出,负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如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损失连带责任。即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此时债权人可以主张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多少债务,负有清算义务人就承担多少债务。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清算需要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
公司在解散注销时,首先要清偿职工债权,接下来再清偿税款、债务,有剩余财产再分配给股东。而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
当债权人发现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即注销公司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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